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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天勇与吴勇杰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可荣,吴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郑可荣,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吴勇杰,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可荣诉被告吴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可荣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显示被告吴勇杰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大理市天井综合市场X栋X号附X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吴勇杰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大理市天井综合市场X栋X号附X号,不属于昆明市西山区的辖区范围。因此,本案应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芝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