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纪英、岳姣美、岳崇庆、岳朝秀、赵玉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林海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英,岳姣美,岳崇庆,岳朝秀,赵玉清,于林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张纪英。申请执行人岳姣美。申请执行人岳崇庆。申请执行人岳朝秀。申请执行人赵玉清。被执行人于林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苏平峰,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纪英、岳姣美、岳崇庆、岳朝秀、赵玉清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林海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依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林海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