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晓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晓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912号罪犯林晓斌,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汕金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晓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林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晓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罪犯林晓斌缴纳罚金一千一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晓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晓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