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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太超与胡雪英、韦宝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太超,胡雪英,韦宝凡,韦玉英,韦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黄太超,男。被告胡雪英,女。被告韦宝凡,男。被告韦玉英,女。被告韦梦东,男。法定代理人韦金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太超诉被告胡雪英、韦宝凡、韦玉英、韦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黄太超负担。审判员  廖筱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罗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