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黄太超与胡雪英、韦宝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太超,胡雪英,韦宝凡,韦玉英,韦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黄太超,男。被告胡雪英,女。被告韦宝凡,男。被告韦玉英,女。被告韦梦东,男。法定代理人韦金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太超诉被告胡雪英、韦宝凡、韦玉英、韦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黄太超负担。审判员 廖筱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罗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