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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煜与西安市夏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煜,西安市夏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张煜。委托代理人:陈则宇,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夏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西街钟元小区113号3单元304室。法定代表人:陈玺,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煜诉被告西安市夏殿村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