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民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钟某甲、钟某乙、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范某某、寇某乙、寇某甲及原审被告钟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杨某某,范某某,寇某甲,寇某乙,钟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申字第000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某甲,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小学教师,住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某乙,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汉族,1950年9月6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呼和浩特市。三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春,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某,女,汉族,1949年8月19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寇某甲,女,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呼市卷烟厂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寇某乙,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工人,住呼和浩特市。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某丙,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钟某甲、钟某乙、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范某某、寇某乙、寇某甲及原审被告钟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呼民二终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钟某甲、钟某乙、杨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宏审 判 员 韩慧媛代理审判员 张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