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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永忠与谭生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忠,谭生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彭永忠,男,生于1981年5月21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千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谭生祥,男,生于1970年7月25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组织机构代码:00913757-2。负责人谭朝官,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渝文,该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廖辉煌,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永忠诉被告谭生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由本院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彭永忠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永忠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生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7.00元,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原告彭永忠负担。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