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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波,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4年11月29日因涉嫌本案被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波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6日家住肇东市东发乡致富村六马架的管某甲因骗取贷款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3年8月被告人孙波通过网络与管某甲一亲属聊天时得知管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谎称自己可帮忙找人把管某甲从看守所办出来,骗取了对方信任。2013年9月7日下午,在管某甲亲属的介绍下,管某甲之妻金红霞同几个亲友与被告人孙波在哈尔滨一商场门前见面,孙波以很快就能找人把管某甲从看守所办出来但需要人情费为由,从金红霞手中骗取人民币2万元。同年9月9日孙波又将金红霞及其亲友骗至肇东市公安局附近,谎称管某甲案件已到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环节,要想将管某甲办出来还需要人情费为由,从金红霞手中骗取人民币2万元。孙波诈骗得逞后逃走并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2013年10月17日发觉被骗的金红霞及亲友在哈尔滨迎宾小区将居住在此的孙波抓获,孙波为脱身将在哈尔滨市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黑A5N5**的丰田卡罗拉牌轿车抵押给金红霞,并谎称该车辆是自己新买的,几日后自己会向金红霞返还4万元钱并将该车抽回,而后逃走。同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车内的GPS定位将车索回,金红霞发现被骗后报警,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黑林派出所民警经侦查于2014年11月2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街早市上将被告人孙波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波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孙波通过网络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管某甲(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肇东市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一亲属聊天时得知管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谎称自己可帮忙找人把管某甲从看守所办出来(被告人只到公安局问过一名叫王某某的警察,王明确告知其不能帮忙办理此事),骗取了对方信任。2013年9月7日下午,在管某甲亲属介绍下,管某甲之妻金红霞同几名亲友与孙波在哈尔滨一商场门前见面,孙波以很快就能找人把管某甲从看守所办出来但需要人情费为由,从金红霞手中骗取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出具收条。同年9月9日孙波又将金红霞及其亲友骗至肇东市公安局附近,谎称管某甲案件已到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环节,要想将管某甲办出来还需要人情费为由,从金红霞手中又骗取人民币2万元。孙波得到4万元后与管某甲家属失去联系,并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波在哈尔滨迎宾小区被金红霞的亲属发现堵住,孙波为脱身将当日在哈尔滨市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车牌号为黑A5N5**的丰田卡罗拉牌轿车抵押给金红霞,并给金红霞出具一份协议和4万元的借条,谎称2013年10月22日还钱抽车。孙波脱身后逃走。同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泉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根据车内的GPS定位将车索回,金红霞便于2013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波上网通缉。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黑林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1月2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街早市上将被告人孙波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金红霞的报案笔录,证实其夫管某甲因骗取贷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其亲属介绍与被告人孙波相识,孙波答应能找人将管某甲从看守所里办出来,便两次从其手中骗走4万元钱,钱拿走后孙波便与其失去了联系。2013年10月17日孙波在哈尔滨迎宾小区被其亲友堵住,孙波为了脱身,将其租的汽车抵押给她,后汽车被租赁公司索回。之后金红霞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与被告人孙波对此的供述相一致,可相互印证;证人管某甲、管某乙、赵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证实管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被羁押,后因此被法院判刑。在管被羁押后,经亲属介绍金红霞与孙波相识,孙波以能找人将管某甲从看守所里办出来但需人情费为由,在哈尔滨一超市门前从金红霞手中骗走2万元,并出具收条的事实;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肇东市公安局东发派出所情况说明、汽车租赁合同、验车单,证实被告人孙波于2013年10月17日在哈尔滨市泉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台车号为黑A5N5**的丰田卡罗拉轿车,答应第二天送租费,但第二天孙波即关机,直至10月19日根据GPS定位,将车要回的事实;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波在2013年7、8月份的一天,在公安局门前向其询问东发乡有一个骗取贷款案,人已被拘留,问其能否帮忙将人办出来,其明确告知孙波办不了此事,与被告人孙波对此事的供述一致,可相互印证;金红霞、赵某某、贾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骗取金红霞4万元的人即是被告人孙波;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局门前问其能否帮忙将一个骗取贷款案的犯罪人办出来的人即是被告人孙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孙波因此案于2014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及书证协议、借条、收条,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波给被害人金红霞出具的协议、借条、收条全部提取;九、被告人孙波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十、被告人孙波的供述,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可进一步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给予支持;量刑建议适当,给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已将骗取的赃款全部挥霍没有退还,对其又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井 昕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人民陪审员  赵玉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