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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简浩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浩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12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B幢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荣东,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晶晶,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简浩滨,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浩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