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民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红军与被执行人牛军武、申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民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常红军,男,1970年12月16日,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牛军武,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申海波,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保证人温县龙飞精密铸件厂。住所地: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红军与被执行人牛军武、申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军武、申海波不能完全履行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温县龙飞精密铸件厂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牛军武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牛军武暂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温县龙飞精密铸件厂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温县龙飞精密铸件厂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17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9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