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继国与沈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国,沈科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国,男,1976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沈科举,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沈科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科举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科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科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八元九角六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