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波与韩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韩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张波,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韩琦(又名韩幸福),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韩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波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