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督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农村合作银行与孙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孙林海,单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督字第00044-1号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泉海,任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隽赟,陇南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林海。被申请人单桂芝。本案受理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0日做出(2015)武民督字第00044号支付令,在法定时间内支付令不能够送达被申请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武民督字第000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红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