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5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晓波与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波,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587-3号原告杨晓波,盱眙县天明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忠、宗志远,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鹏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孙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波与被告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波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800元,由原告杨晓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