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魏红莲与凌寒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莲,凌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魏红莲,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被执行人凌寒松,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41552元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凌寒松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