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宝利因与上诉人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利,张馨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2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利。委托代理人彭善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振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月。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宝利因与上诉人张馨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宝利的委托代理人彭善斌,上诉人张馨月的委托代理人杨雪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宝利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2.18元,退还上诉人张宝利;上诉人张馨月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7元,退还上诉人张馨月。审 判 长 石红振审 判 员 邢彦堂审 判 员 杜麒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