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书平、王双凤与王海龙、朱小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平,王双凤,王海龙,朱小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书平。原告王双凤。被告王海龙。被告朱小凤。原告王书平、王双凤诉被告王海龙、朱小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平、王双凤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平、王双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书平、王双凤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