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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