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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茨沟乡肖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红民,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诉称:河南嘉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秀置业)于2011年元月开发建设了城关镇蓝湾半岛工程项目(现更名为“盛安花园”),后于2013年2月将该工程项目中的4#楼承包给了南阳建工集团许昌分公司施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嘉秀置业却迟迟不履行支付工程款18061244元的义务。2015年4月25日,起诉人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和南阳建工集团许昌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补偿协议》,南阳建工集团许昌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起诉人,并依法通知了嘉秀置业转让事宜,自此起诉人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了向嘉秀置业追偿债权的权利。1、请求法院判令嘉秀置业立即支付给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共计18061244元(最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工程造价结算的司法鉴定为准),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12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2、要求嘉秀置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支出。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债权转让合同既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又未实际履行,被告住所地也不在襄城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昌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勇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