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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任桃云与何艳君、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任桃云,女,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艳君,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华,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任桃云与何艳君、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艳君、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苏华未按期履行,任桃云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华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十一街坊5号院3号楼1单元4层401号房屋,该房屋因权属争议问题,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中。另冻结了苏华的工资账户。现暂查找不到其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何艳君、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苏华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