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成金焕与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金焕,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金焕,身份证住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赵郁芊,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栋***号。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倍源,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成金焕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合同的撤销、相关的财产退还和损失赔偿,而原审判决未对后两项问题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认定。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元退还上诉人成金焕。审 判 长 丁 丽代理审判员 佘朝阳代理审判员 茹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