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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得明、舒珍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得明,舒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盛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得明,农民。被执行人舒珍珍,农民。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彭得明、舒珍珍社会抚养费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蕲卫计生征字(2015)第0002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得明、舒珍珍夫妇已生育一个子女(男孩),又于2013年06月04日生育一个孩子,属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蕲卫计生征字(2015)第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彭得明、舒珍珍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蕲卫计生征字(2015)第0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32,964元并自欠缴之日起承担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将上述款项缴至本院或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濒湖支行;户名:蕲春县人民法院;账号:18×××2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94元,由被执行人彭得明、舒珍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蔡国臻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