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如青、倪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青,倪章宇,郑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707-1号申请执行人陈如青,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倪章宇,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郑希,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如青与被执行人倪章宇、郑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如青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章宇、郑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章宇、郑希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星河园16幢1单元102室房屋。但该房屋系温岭市人民法院首查封,且该房屋另案抵押1650000元。本院经查询全市各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如青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执行人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如青以被执行人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70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