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长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503号原告刘长春,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长春负担。审 判 长 刘存良审 判 员 葛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