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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世坦与李洪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坦,李洪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世坦,农民。被告李洪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坦与被告李洪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5月14日15时于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王世坦送达开庭传票,而原告王世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维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