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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隋疆平与隋思国、毕洁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疆平,隋思国,毕洁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83号原告:隋疆平。委托代理人:姬沿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思国。被告:毕洁良。担保人:隋疆坤。原告隋疆平与被告隋思国、毕洁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隋疆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隋思国、毕洁良价值965374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隋疆坤以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三巷101号卧龙花园A区5栋2层2单元2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隋疆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担保人隋疆坤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三巷101号卧龙花园A区5栋2层2单元201室房屋;二、查封、冻结被告隋思国、毕洁良价值96537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