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学杰诉程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健,吴学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健,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霍州中镇路玉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冯彦旭,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学杰,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霍州市北环路北山公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张俊生,霍州市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程健与被上诉人吴学杰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2014)霍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彦旭,被上诉人吴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永渊审判员 张桂香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