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建与阮远忠、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阮远忠,阮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47号原告:王建,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远忠,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阮军,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阮远忠、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