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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伟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陈伟,男,1976年7月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伟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35291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查询、调查等执行措施,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已歇业一年多,且欠债太多无力偿还,对本案现无履行、偿还能力,所属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无执行条件。经向申请人反馈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可延期对上述本案的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法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绕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