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卫林与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林,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化县县城南段新街。法定代表人宗广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卫林因与被上诉人淳化县出租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卫林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卫林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卫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卫林承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员 陈军伟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