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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重庆多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兴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重庆多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兴琼,叶俏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88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层19号。负责人张陆忠,职务行长。被告重庆多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高兴琼。被告高兴琼,女,汉族,1954年4月24日生。被告叶俏寒,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生。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诉被告重庆多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兴琼、叶俏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重庆多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兴琼、叶俏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67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