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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汪某。被告王某某。2015年4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15日,原告汪某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彭桂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