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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洪彪与张伟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59-2号原告吴洪彪与被告张伟、刘景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洪彪于2014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给付人民币1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吴洪彪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伟、刘景山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仇洪山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