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会琼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会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078号罪犯王会琼,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会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会琼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会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