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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再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辽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七年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吉林省梅河口监狱服刑。原审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东辽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辽检公一审刑抗(2015)第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侯彦春代理审判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王 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