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书分等与谢永刚等侵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分,女,1947年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裴雪英,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裴雪明,女,1970年4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裴春玲,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永刚,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浩宇,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书分、裴雪英、裴雪明、裴春玲依据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68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浩宇已将案款交清。被执行人谢永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68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刘书分、裴雪英、裴雪明、裴春玲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永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调解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