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申字第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雷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雷,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东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5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雷,男,1979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铭,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东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东各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建和,主任。再审申请人张雷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东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雷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阳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