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立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52号罪犯孙立新(别名孙鹏,绰号鹏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枣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立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立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峄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2月6日出具了峄司评字(2015)第01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孙立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7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立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