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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庄春忠与陈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春忠,陈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庄春忠,农民。被告陈克建,市民。原告庄春忠诉被告陈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春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克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春忠诉称,2013年2月2日,被告陈克建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二分,口头答应2013年6月份前全部归还。但是2013年6月我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克建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1.5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2月2日起算至2014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克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陈克建向原告庄春忠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庄春忠人民币肆万元,139××××7071,此款用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担保,据:陈克建,见证人:王健。2013.2.2”。后经原告庄春忠催要,被告陈克建未有还款。现原告庄春忠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克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5万元(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2月2日起算至2014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原告庄春忠的身份证、被告陈克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庄春忠与被告陈克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庄春忠出具的借款借据予以证明,被告陈克建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庄春忠主张从2013年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诉争借款借据上并无利息约定,又无还款时间约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本院将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笔借款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克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庄春忠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万元计,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庄春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陈克建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正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