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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琴与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琴,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吴琴。委托代理人余磊。委托代理人胥加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50327-6。法定代表人孙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新建。原告吴琴诉被告昆山海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4元,减半收取11487元,由原告吴琴负担。审 判 长  徐福灿人民陪审员  孙邦贤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