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刘某,女,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