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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粟晓攀、蔡仁全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粟晓攀,蔡仁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溪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委托代理人肖大伟、张明金,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粟晓攀,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被告蔡仁全,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粟晓攀、蔡仁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关于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东明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