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彪与被执行人隆凌峰、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结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恢字第21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彪与被执行人隆凌峰、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邵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颜彪与被执行人隆凌峰、李玉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隆凌峰、李玉华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人颜彪一次性支付了40000元赔偿款,剩余部分及其他款项申请人颜彪自愿放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审理执行完毕。执行员 肖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