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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金生与任仁、王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生,任仁,王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金生,普兰店市中心医院职工。被执行人:任仁,无业。被执行人:王映霞,无业。申请执行人金生与被执行人任仁、王映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做出的(2011)普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