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凌源市金冠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源市金冠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侯凤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凌源市金冠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东城街东五官村。法定代表人刘丽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凌源市金冠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程(试行)》第128条第(4)项、第130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五项由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芳审判员  滕云峰审判员  吕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