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小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小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270号罪犯马小斌,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陇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小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止,于2010年7月20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服从分配,从事车间调度员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50.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2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和“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