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温永厚与刘国庆、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厚,刘国庆,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温永厚,男,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个体。被告刘国庆,女,汉族,47岁,个体。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金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贺金虎,男,汉族,48岁,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厚诉被告刘国庆、鄂尔多斯市金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永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2元,由原告温永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