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积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章军武与石光照、马文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军武,石光照,马文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积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章军武,甘肃省东乡县人。委托代理人章文华,系原告父亲。被告石光照,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马文礼,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告章军武诉被告石光照、马文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两个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个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合同一份,两个被告承包的位于循化县公白峡北干渠18-19标段明渠转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单价每段4100元(每段8米,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包工不包料),所有机械设备由两个被告提供,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3年10月26日,原、被告在工程结算时,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76300元,扣除原告已向两个被告借支的6693元,加上两个被告应支付的零工工钱1800元,两个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71407元。因两个被告当时资金困难,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2014年1月22日,两个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并承诺剩余工程款于2014年农历1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此后,原告多次索要,两个被告推托不付工程款。2014年5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两个被告偿还所欠的原告的工程款156407元;2、诉讼费由两个被告承担。被告在公告期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两个被告把承包的位于循化县公白峡北干渠18-19标段明渠转包给原告施工,单价每段4100元,(每段8米,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包工不包料),所有机械设备由两个被告提供,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3年10月26日,原、被告在工程款结算时,两个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71407(包括零工工钱1800元),因两个被告资金困难,当天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2014年1月22日,两个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剩余工程款156407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两个被告推托不给,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欠条原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付下欠的工程款。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光照、马文礼偿还所欠的原告章军武的工程款156407元。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被告石光照、马文礼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清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