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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上诉人王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X、被上诉人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上诉人王X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立波审判员  马 明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