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聂宏亮诉被告聂东洋、石萌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宏亮,聂东洋,石萌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聂宏亮,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东方街道法律服务所。被告聂东洋,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之子。被告石萌萌,女,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蔡庄村邵庙后队42号附1号。系原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宏亮诉被告聂东洋、石萌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宏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聂宏亮负担。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力 关注公众号“”